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389号),我市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