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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过程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可在2012年5月31日前,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配套政策规定,按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日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应按照补缴时的基数和费率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且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标准,按月延续缴纳(以下简称延缴)职工医保费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人员在按月延缴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在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缴费手续的,应补缴2012年1月至办理延缴手续前的职工医保费,并从办理延缴手续的次日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缴费手续的,从办理延缴手续的当月起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从办理延缴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已办理职工医保费一次性补缴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变更为按月延缴,确因家庭困难的,在2012年5月31日前可申请转为按月延缴,原已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可退入其原银行缴费账户。其中,已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2012年1月至申请办理按月延缴前补缴的相应月数费用不再退回,延缴年限按规定扣减。

职工医保费一次性补缴变更为按月延缴后,从办理按月延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待遇。2012年6月1日起,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变更为按月延缴手续停止办理。

三、职工医保延缴人员延缴期满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一次性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办理一次性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四、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且一次性补缴满20年职工医保费的,市、区财政按缴费基数为60%计算的应缴费额给予40%的补贴;选择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其每月按缴费基数为60%计算的应缴费额的40%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应按规定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记入。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以及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从延缴或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记入个人账户资金。2012年5月31日前,职工医保费一次性补缴转为按月延缴的,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分别记入。
六、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延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在2012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医保待遇启动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报。
七、2011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5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或按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其按规定缴纳的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可申请退回,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的,已缴纳的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不予退回。
八、已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经审核不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范围和对象的人员,在2012年5月31日前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手续的,从办理手续的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在2012年1月1日以后至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启动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报。2012年5月31日以后办理的,在办理参保手续的6个月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九、符合杭人社发〔2011〕305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从2011年12月1日起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2011年12月1日以后已按原规定收取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可申请退回。原杭劳社简[2010]68号简复单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评论 时间: 2012-3-31 12:18:37 作者: nana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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