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2011年医改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2)精神,现就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做如下调整: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6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承担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不变。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