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国家虽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但鉴于女职工的心理及生理上的特殊性,劳动法对她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劳动法》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工种、劳动强度等进行了限制。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