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企[201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供方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09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技术出口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或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五)为便于技术出口数据的核查,对于软件及信息服务以外的技术出口,请相关企业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加报2009年实际出口额。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8月1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2.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3.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4.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5.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1:   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使用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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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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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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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册地  | 
 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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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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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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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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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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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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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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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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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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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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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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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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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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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3、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附件2:   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使用使用EXCEL格式)   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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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号  | 
   
技术出口合同号  | 
   
技术出口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美元)  | 
   
2009年实际出口额(美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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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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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 
中央管理企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使用EXCEL格式)
    地区(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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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技术出口合同份数  | 
 技术出口合同总金额  | 
 实际出口总额(美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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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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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使用EXCEL格式)
    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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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 
出口合同号  | 
 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 
出口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美元)  | 
 2009年 
实际出口额(美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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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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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 
中央管理企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使用EXCEL格式)
    地区(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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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合同份数  | 
 合同总金额(美元)  | 
 实际出口总金额(美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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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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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0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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